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55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黃志傑
被 告 博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惠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童惠華為被告博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
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
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
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
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第175條、第178條分別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張澤湖 ,於民國109年9
月15日變更為童惠華,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公
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被告之新任法定代理人就任後未聲
明承受訴訟,揆諸首開說明,應由本院裁定命童惠華為被告
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