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上訴人

即被告東成醬油有限公司

代表人 鄭舜日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

劉士睿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鄭旭峰 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5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7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9,344,800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66,34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書記官彭蜀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