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66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惠蘭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供被繼承人 陳白蘭 繼承人陳 劉美香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查報 陳劉美香 之繼承情況,如
  陳劉美香為陳白蘭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膳本。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查報本件之應繼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