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6號
原告 陳盈蓁 (住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 律師
鄭志侖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3,8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1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書記官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