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2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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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272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宇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中關於如附表「一、原判決內容」欄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二、更正後之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二、更正後之內容」欄之內容,誤記載如附表「一、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內容,然此顯係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附表:

原判決出處

一、原判決內容

二、更正後之內容

附表編號1「鄭宇成提領贓款時間、地點、方式、金額」欄

㈡112年2月25日14時20分至21分,...

㈡113年2月25日14時20分至21分,...

附表編號8「鄭宇成提領贓款時間、地點、方式、金額」欄

㈡112年2月26日21時34分至35分,...

㈡113年2月26日21時34分至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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