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2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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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272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宇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中關於如附表「一、原判決內容」欄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二、更正後之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二、更正後之內容」欄之內容,誤記載如附表「一、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內容,然此顯係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附表:
原判決出處
一、原判決內容
二、更正後之內容
附表編號1「鄭宇成提領贓款時間、地點、方式、金額」欄
㈡112年2月25日14時20分至21分,...
㈡113年2月25日14時20分至21分,...
附表編號8「鄭宇成提領贓款時間、地點、方式、金額」欄
㈡112年2月26日21時34分至35分,...
㈡113年2月26日21時34分至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