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83號原告 金子敏隆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 律師被告 近藤正樹 訴訟代理人 周紫涵 律師被告 呂政輔
呂政霖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九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書記官楊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