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及拘提均未到案,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蘇錦秀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汎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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