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О八一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本院審理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並無逃亡之虞,請求准予聲請人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聲請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係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起羈押。茲聲請人甲○○前開應行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宜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仍有羈押之必要,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蔡奇秀法官林中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
書記官馬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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