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05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劉玉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瑞紋 、 郭英語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5,2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餘13,370元未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