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3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陳忠琪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忠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忠琪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十一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其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忠琪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十一萬元,由具保人即受刑人繳納現金後將其釋放,而該受刑人現逃匿行蹤不明等情,有本院收據、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具保人及受刑人送達之送達證書回證、拘票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拘提未獲報告書各一份附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實逃匿。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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