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04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劉玉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盈臻 即 陳孟絲 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3年度司促字第14966號核發在案,惟被告陳盈臻即陳孟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91,631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4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