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7419號債權人楊昱恕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黃繡琪 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聲請狀之事實及理由欄內,並未表明債務人所欠款項兩造間有何清償日期之約定,且其所提出之本票影本乙紙,亦未記載到期日,依民法第478條之規定,債權人應先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始得請求返還借款,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應於7日內說明借貸雙方約定之清償日期為何,如未約定,應提出已定相當期間催告返還之證明文件,通知函已於103年7月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債權人至今仍未補正,本件聲請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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