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84號原告 陳玉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温訪源 等二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欲拆除建物之門牌號碼,以供本院向稅務機關查詢稅籍資料。
三、被告温訪源、 温訪煙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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