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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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83號原告 劉育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馥溢 等二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未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三、被告詹馥溢、 徐昌弘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及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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