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85號上訴人 呂游梅子 被上訴人 呂尉綺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385號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伍拾柒萬陸仟伍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肆萬參仟柒佰陸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徐玉玲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書記官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