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破字第6號異議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周江裕 上列異議人因 林祐萱 宣告破產事件,對於民國102年3月25日本院所為之100年度破字第6號認可分配表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破產人林祐萱分別積欠伊企業金融帳款及消費金融帳款等2筆債務,伊皆有於申報債權期間內向破產管理人陳報該2筆帳款金額,惟本院分配表內僅列載企業金融帳款新臺幣1,395萬5,810元,對於消費金融帳款部分卻未列載,為此聲明異議,求為重新分配等語。
二、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條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5日就破產管理人 郭承昌 律師所製作之分配表為認可之裁定,業於裁定當日公告於本院牌示處,有本院裁判主文公告證書在卷可憑,且異議人於102年3月28日顯已知悉上開分配表內容,有送達證書可按,惟異議人於同年5月21日始向本院聲明異議,顯已逾上揭異議期間。從而,異議人聲明異議,求予變更分配表,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高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