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65號原告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林 經訴訟代理人 劉晊宏 被告 李季樺
李斌誠 李漢 和 李王去 兼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秀蕙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管安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顏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