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再字第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收回被徵收土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再字第12號抗告人 趙鵬飛
趙榮輝 趙春妹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等人間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本院102年度再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孫國禎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書記官宋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