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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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3號抗告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102年度聲字第283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26日本院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陳琪媛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