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減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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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減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減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光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光佑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應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又拾伍日,再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查受刑人許光佑犯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附表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依法應予減刑2分之1,至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因有同條例第5條規定不得減刑之情形,依法不予減刑。故應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刑2分之1後,再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減刑之罪,定應執行刑。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陳宏卿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附表:受刑人許光佑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廢棄物清理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3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88年10月至89年8月│94年11月18日至95年2月7日││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8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2236號、90年度偵字第68│1022號│││號、第2676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後│││││事├────────┼───────────┼────────────┤│實│案號│95年度上更㈠字第135號│97年度訴緝第269號││審│││││├────────┼───────────┼────────────┤││判決日期│96.06.07│97.07.25││││││├─┼────────┼───────────┼────────────┤│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定│││││判├────────┼───────────┼────────────┤│決│案號│95年度上更㈠字第135號│97年度訴緝第269號│││││││├────────┼───────────┼────────────┤││判決確定日期│96.07.02│97.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