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秩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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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雄秩字第5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
被移送人 林哲宇
上列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4年1月
27日高市警左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林哲宇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扣案之玩具槍壹把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04年1月16日18時20分許
,在高雄市○○區○○○路○號之25處,無正當理由,攜帶
以中型二氧化碳高壓鋼瓶內裝氣體為動力模式,可發射彈丸
之類似真槍之瓦斯玩具手槍1把(含彈匣,下稱系爭玩具槍
),而有危害安全之虞,因認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5條第3款所定之行為。
二、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
千元以下罰鍰: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
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規定明
確。經查,被移送人就於上開時地攜帶系爭玩具槍一節,均
坦承不諱,業據被移送人之警詢筆錄陳述綦詳,並有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
6至8頁)。又扣案之系爭玩具槍經實際測試結果,可填充
氣體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未超過16焦耳/平方公分,有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氣體動力式槍枝(空氣槍)動能
初篩報告表1紙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0頁),固堪認無殺傷
力,然其外觀與真槍無異,令人難辨其真偽,經試射結果,
雖未能貫穿鋁板,但已使鋁板凹陷,此有照片1張可在卷可
證(本院卷第12頁反面)。另被移送人攜帶上開系爭玩具槍
為射擊之地點為公開場所,如持系爭玩具槍發射彈丸,即不
能排除在周遭活動之民眾遭擊中之可能,且系爭玩具槍雖不
具殺傷力,但既已能使鋁板凹陷,則系爭玩具槍所擊發之彈
丸若擊中人體較為脆弱之部位,當能使人產生相當程度之痛
楚或傷害,而已有危害安全之虞。而被移送人雖辯稱攜帶系
爭玩具槍係因有在玩生存遊戲云云,然仍非可據以持有法律
所不允許之物品,是其所辯亦非可採。是依上開說明,被移
送人攜帶類似真槍之系爭玩具槍,並有危害安全之虞,足認
均與事實相符。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所生
之危險,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又扣案之系爭玩具槍,為
被移送人所有,並供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
業據被移送人陳述明確(本院卷第4頁反面),應依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沒入之。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記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書記官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