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202號
原   告  鄭青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明琮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
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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