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383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卓定豐
複代理人 蘇嘉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育展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4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