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69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693號
原   告  曾曉琪
原   告  陳順仁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承蔭 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劉依婷 律師
被   告  朱培政 即宏信實業社
被告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惠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李惠雯應給付原告陳順仁新臺幣500,000元,及自中華民國
108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被告李惠雯應給付原告曾曉琪新臺幣264,000元,及其中新臺幣
64,000元自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起、其中新臺幣200,000元自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被告朱培政即宏信實業社應給付原告曾曉琪新臺幣545,000元,
及自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3,969元,由被告李惠雯負擔新臺幣8,370元、
餘由被告朱培政即宏信實業社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
被告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事項:
壹、兩造之主張: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曾曉琪及陳順仁分別執有被告李惠雯
、朱培政即宏信實業社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附表編
號1、2及3為李惠雯簽發,帳號:00000000號、編號4
為朱培政即宏信實業社簽發,帳號:00000000號;又1之
執票人為原告陳順仁、2、3、4之執票人為原告曾曉琪
),票面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309,000元,詎屆期分
別經提示都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分別給
付票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3項所示之金額。
且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共四紙附卷為證。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以前到院陳述:
不爭執支票之真正,但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共四
紙附卷為證。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
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
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
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
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本件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未提出書
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曾到庭亦未爭執
系爭支票之真正,依前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
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2及3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二、按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
依年利六釐計算」;是本件原告等向被告等請求利息給付
應自付款提示日起算,原告以支票發票日為利息起算日,
顯有不妥,是原告請求自付款提示日(各主文所示)起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
款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
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又原告雖聲請供擔保宣告假執行,惟本件係屬簡易訴訟
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法院為被
告敗訴判決時,原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無待於原告之
聲請,是原告聲請供擔保為假執行之宣告,無非促使法院
職權之發動而已,本院自無須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附
此敘明。
参、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肆、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85
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發票日│支票號碼│付款人│發票人│票面金額│付款提示日│
│號│(中華民國)││││(新臺幣)│(中華民國)│
├─┼──────┼─────┼────┼────┼──────┼──────┤
│1│108年10月26│AI0000000│臺灣中小│李惠雯│500,000元│108年11月13│
││日││企業銀行│││日│
││││大雅分行││││
├─┼──────┼─────┼────┼────┼──────┼──────┤
│2│108年11月2日│AI0000000│同上│同上│200,000元│108年11月13│
│││││││日│
├─┼──────┼─────┼────┼────┼──────┼──────┤
│3│108年11月1日│AI0000000│同上│同上│64,000元│108年11月1日│
├─┼──────┼─────┼────┼────┼──────┼──────┤
│4│108年11月9日│AE0000000│同上│朱培政即│545,000元│108年11月11│
│││││宏信實業││日│
│││││社│││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