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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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醫字第2號原告 吳周蓉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複代理人 陳鼎駿 律師
戴維余 律師被告 賴玠錡 訴訟代理人 林家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23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書記官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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