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3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379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鄭羽潔 債務人 陳楊明
藍寶宜 (原名 藍縈婕 . 陳藍麗月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肆萬肆仟零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