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3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易霖
蔡鴻瑋 李全奇 董智亮 黃金德 謝岳良 黃岸國 李宗諺 (原名 李昭隆蕭宏彥 蔡正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先義 等因101年度重訴字第53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仟貳佰陸拾陸萬捌仟壹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叁拾壹萬柒仟貳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書記官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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