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暫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暫字第9號抗告人 黃崇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沛毓 、 黃政維 間請求暫時處分事件,抗告人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非訟事件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本件抗告費用為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