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779號上訴人 焦建國 被上訴人 陳鳳鶯 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4頁第15行中關於「 焦天財 」之記載,應更正為「 焦天賜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
法官王本源法官邱璿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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