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717號上訴人 焦建國 被上訴人 陳鳳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