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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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4號聲請人 林崇毅 法定代理人 林政賢 上列聲請人因與 林弘家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但並非須當事人全無財產,如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亦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29年抗字第179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林弘家、 風克強 、 鄭耀俊 、鄭振明、 陳秋燕 、 黃賓成 、 蕭淑文 、 黃通變 、 王家鴻 、 王玉蘭 、 王新榮 、 林宇威 、 蔡麗菁 、 林弘達 、 方品元 、 陳淑美 、方文琛、 蔡政霖 、 葉淑杏 、 蔡寶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1號),以其係未成年人,本身無資力可繳納本案訴訟提解被告等費用,而與聲請人共同生活之法定代理人林政賢本身亦無固定資產,現住所係向他人商借暫居,工作收入不穩,僅可勉強維持兩人之基本生活,實無力另代聲請人墊付提解等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及其父林政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聲請人於100年至101年度僅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所得2,032元(見本院卷13至17頁),而林政賢則無任何財產及所得資料(見本院卷第9至12頁),堪認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聲請人所提起之訴訟,亦無顯然不適法而無勝訴之望,應可採信,其聲請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朱耀平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書記官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