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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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197號
原   告  鄧信光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查報其欲主張通行的面積為何,以此計算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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