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190號
原 告 王鉑詠
訴訟代理人 洪子豐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6,902元(計算式:面積15506.30平
方公尺×原告持分1/72×公告現值1,100元/平方公尺=236,902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訴訟價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納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