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0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董勇全
董勇明
董勇成
董秀華
馬養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繼承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7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7,7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