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1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149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149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查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二、本件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46條第1項之罪,係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第6款所列之罪,茲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