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35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3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58號原告長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一哲 律師
朱從龍 律師丙○○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99年3月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99年3月25日下午3時50分於本院第11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國棟
法官林秋華法官劉錫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書記官蔡宗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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