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6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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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6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7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8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1318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1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再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818號、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3607號駁回上訴確定。上開二罪先由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150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於94年7月8日送監執行。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033號裁定毒品部分減刑,與上開不能減刑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茲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8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8月19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663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許增男法官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