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46號聲請人甲○○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於民國98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調解程序費用。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79,277元,應徵程序費用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書記官吳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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