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先位原告譯軒顧問有限公司
杰禾實業有限公司備位原告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彭佩鈴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炎琪 律師原告 林怡君
賴建成 即揚基資訊企業行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昆洲 律師
姜懿庭 律師被告 徐明賢
安土美津子
蘇張淑惠 林良政
康淑玲 陳衍彰 楊淑貞 周姈瑱 許行廣
蘇后汶 蘇怡芬 胡淑茹
胡雅芳 陳曉萍
高慧萍
黃素真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0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琦
法官吳承學法官廖晉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郝彥儒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