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先位原告譯軒顧問有限公司
杰禾實業有限公司備位原告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彭佩鈴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炎琪 律師原告 林怡君
賴建成揚基資訊企業行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昆洲 律師
姜懿庭 律師被告 徐明賢
安土美津子
蘇張淑惠 林良政
康淑玲 陳衍彰 楊淑貞 周姈瑱 許行廣
蘇后汶 蘇怡芬 胡淑茹
胡雅芳 陳曉萍
高慧萍
黃素真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0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琦
法官吳承學法官廖晉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郝彥儒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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