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1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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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1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213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嬋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87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顏嬋娟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顏嬋娟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罪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犯後復與被害人 李明惠 達成和解,此亦有卷附和解書可稽,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紀凱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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