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號聲請人 陳慶忠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俊益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107年度勞上字第4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106年度勞訴字第201號),並聲請訴訟救助,經該院於民國106年11月24日以106年度救字第17
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有該裁定附卷可稽,依首揭規定,其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亦及於上訴審,乃聲請人提起本件上訴,再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即屬無從准許,且亦無必要,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顏世傑法官簡燕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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