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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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83號原告益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玄德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
王筑威 律師 游弘誠 律師被告台灣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
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本件原告係因兩造間之產品委託代工製造合約書(下稱系爭
契約)所引起之疑義、糾紛,而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又兩造就系爭契約或因系爭契約而引起之疑義紛爭或糾紛,業已以文書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契約第17條之約定可參(見本院卷第15頁)。是依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