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73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梁惠英 債務人 陳東壁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梁惠英、陳東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