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原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訴字第7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睿廷(原名:吳良岳)選任辯護人陳怡均律師被告 黃御齊 被告 梁竣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原訴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被告吳良岳、黃御齊、梁竣奇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 鄭安良黃武侯曾昶安 、吳良岳、黃御齊、梁竣奇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吳良岳、黃御齊、梁竣奇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其等被訴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何啓榮法官傅思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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