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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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36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五年度家訴字第七十四號分割遺產等事件卷內文書(保密部分除外)。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債務人 梁輝煌 間有債權債務之法律上利害關係,經聲請強制執行,為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3108號(註:聲請狀誤載為第13180號)事件強制執行在案,並准債權人代債務人辦理不動產之代位分割繼承登記,因聲請人至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代位分割遺產登記時,需依本院105年度家訴字第74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才能辦理,認有閱覽上開卷宗之需,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註:聲請狀誤載為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閱卷等語。
二、「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查本件聲請人就其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提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民事執行處108年12月12日、108年4月2日彰院曜108司執孟字第13108號函在卷,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3108號執行卷宗、本院105年度家訴字第74號分割遺產等事件卷宗核閱有據,足認聲請人已釋明其與本院105年度家訴字第74號分割遺產等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基此,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志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秀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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