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7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鍾堯貴 代理人 李典穎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書記官李靜雯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現居住地點為何,房屋係屬何人所有?與何人同住?如何與同住者共同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如房租、水電、瓦斯、電信等費用)支出、分擔比例及金額各為何?並請提出最新之租賃契約。
二、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受2位成年子女扶養?扶養方式為何?
三、請提出配偶及受其扶養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及10
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請提出聲請人最近3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存摺入帳明細之證明,倘無法提出請提出薪資收入切結書。
五、請說明聲請人與受其扶養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六、請釋明聲請人或受其扶養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
七、請說明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之明細。
八、請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