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19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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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970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柯仲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研展國際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976元(計算式:請求金額206,369元+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11月4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1,607元=207,9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書記官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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