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19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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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995號

原告 張峪銨

被告榮惠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三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惠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伍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伍仟壹佰伍拾元。經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七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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