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投小字第415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秉修
被告 任志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9,9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17日向原告辦理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由原告借貸新臺幣(下同)10萬元予被告,約定借款期間為109年6月17日起至112年6月17日止,且借款期間第一年前6個月本金寬緩,第7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平均攤還,詎被告自110年6月18日起即未依約還本付息,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此有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借款契約、「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及放款逐筆交易查詢清單附卷,原告依借款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附表:(金額:新臺幣)
本金
性質
起日
訖日
週年利率
7萬9,996元
利息
110年6月18日
清償日
1.845%
違約金
110年7月18日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
0.1845%
逾期在7個月以上部分
0.369%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