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簡字第138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簡字第138號

原告 羅素芳

被告 汪慶華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慶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訂於民國111年4月8日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1年3月31日下午4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1年4月8日上午9時在本院民事簡易法庭宣判,惟因本院已經形成心證,判決書亦已經製作完成,且審酌上情因認並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準此,提早宣判即有利於當事人,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當事人。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胡釋云

更多裁判書